法律如何保护孕妇,公司这么做,我该怎么办?
匿名用户 2012-04-20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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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2年4月18号国务院常务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规定: 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8天+30天(昌告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指典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兔串梅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工作时间:劳动法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至少安排一天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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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要去找人的呀
一个月休两天就已经符合劳动法了
告他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