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被调动工作岗位,如何维护自身权利?
匿名用户 2014-04-22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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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案例看来,应该不在试用期内!收到单位的调岗通知,理由是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这里浅做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但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劳动者没有具备从事某项工作的能力,不能完成某一岗位的工作任务,这时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也可以把其调换到能够胜任的工作岗位上,这是用人单位负有的协助劳动者适应岗位的义务。如果单位尽了这些义务,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说明劳动者不具备在该单位的职业能力,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前提下,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指团位不能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或提高工作强度,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这时候工会的好处就来啦!目前个人仅能要求企业给予「不能胜任工作」之书面理由通知,若协商不成,直接走劳动争议仲筛菠患裁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查看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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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案例看来,应该不在试用期内!收到单位的调岗通知,理由是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这里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但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劳动者没有具备从事某项工作的能力,不能完成某一岗位的工作任务,这时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