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犯职务侵占罪,请问法院会怎样判刑呢?

我有一个朋友,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抓了,犯罪金额为人民币两万多。但是因为她现在正怀孕,所以被准许取保候审,所以想请问一下法律人士,她这种情况法院会怎样判呢?
匿名用户    2008-01-26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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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缓刑。

匿名用户   2008-01-26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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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心好了,这个事情多大点事啊! 首先,你可以跟单位做好工作,让他们不要追究, 民不告官不纠!当然你先要把钱退回去。 其次,跟法院做好工作,一般来说,是判缓刑的, 接着就好操作了,找找人,一般法院跟你减减刑, 基本上不用坐牢的。 但是如果你以上两点都没做好的话,那就只有等着坐牢吧。 如果你是在发达...地区的话,20000块就被抓了,证明你是得罪人了, 看看用钱摆不摆的平(估计要50—100万)。 如果是欠发达地区的话,估计10万可以搞定(不包括你退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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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leicia    2008-01-27 23:10

应该是生产完再判``而且可能因该得过了补乳期再判``因该出钱能解决才二万多``看你钱出的多少送没送对人了``祝你好运``

匿名用户    2008-01-27 22:54

不会判终身监禁也不会判死刑!

匿名用户    2008-01-27 22:53

具体结果要看律师辩护情况。辩护的好 ,有希望缓刑。建议尽早聘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可以进一步联系。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2000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12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5号)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刑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的情形 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情形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而不构成其他犯罪: 1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刑法第183条第1款)意,如果是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2 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3 村委会和村党支部成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集体财产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部分第3项) 4 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外的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5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如果主犯属于其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则整个共同犯罪均按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3条)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区别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一般情况下区分二者关键看犯罪主体。一般而言,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应当以贪污罪论处;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贪污罪主体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有本单位财物的,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2 几种特殊情形下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 (1)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如果行为人是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或者是国有保险公司委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以贪污罪论处;反之,如果行为人既非国有保险公的工作人员,也不是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则属于职务侵占罪。 (2)不论在何种性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直接从事生产的工人、售货员、售票员等,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人经手、管理的单位财物的,都属于职务侵占罪。因为这些人所从事的工作属于劳务的范畴,而非公务,不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 (3)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如果是利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即公务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救灾、抢险等特定款物或者代征、代缴的税款等,应以贪污罪论处;反之,如果不是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里的集体财产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4)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的,如果由国有单位委派在该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公务的,应以贪污罪论处。否则,就只能以职务侵占罪论处。因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国有公司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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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08-01-26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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