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被辞退或产假后被告知人员已满,没有岗位被辞退

我于2014年2月24日进入公司,签订的有劳动合同,公司交有社会保险,截止2016年3月3日,我已经怀孕六个多月,3月3日部门领导找我谈话说:有了孩子以后,女人都想到离家近的单位上班,问我有没有这个想法,有的话,他说他可以帮忙,我说没有这个想法,如果没多久后我被公司辞退,我准备走仲裁,现在我该收集哪些证据?需要注意哪些事项?能要到哪些费用?大约多少?(我的合同为三年期,工资是9000元/月,交通费100元/月,满一年有工龄工资100元/月)
匿名用户    2016-03-03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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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单位在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辞退孕期或者休产假期间的员工,那么单位是需要支付员工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的。目前按照2年计算。赔偿金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筛贵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浅丛竖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了虏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曹雪曼_LEWQ   2016-03-04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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