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孕期被公司以无故矿工为理由辞退,已申请仲裁,仲裁过程中,我应该注意什么?可以申请哪些赔偿?

申请仲裁的事实和理由:  本人于2014年10月19日检查出怀孕,考虑当时公司正值装修阶段(劳动法明确规定公司不能安排孕妇处于化合物超标情况下工作;公司内、外装修、味道刺鼻,因本人怀孕期间,妊娠反应强烈,并未对此做相关专业检测,没有能力出具相关专业检测证明材料,仅凭感官认定浓度超标,多次协商调换办公位置未果),与郭涛(公司总经理)口头约定请事假暂定两个月,期间无工资,社保个人部分个人承担。10月27日晨(周一)出现先兆性流产症状(2012年曾因身体虚弱因素自然流产),经诊断后,医生开具诊断证明,并要求在家卧床养胎两周(10月27日-11月9日)。11月4日委托任俊杰(同事)将事假条(按照与郭涛口头约定内容填写,并附医生诊断证明)递交李克明(直属领导)。在家休养期间,妊娠反应强烈,孕吐严重。11月10日接到李克明电话通知,要求即刻上班,因事假条注明事假期限为两个月(11月10日-1月10日),所以本人非常疑惑,电话中与其说明身体状况非常不好,孕吐严重后,未再联系。因本人担心口头叙述身体状况并不足以说明真实情况,11月11日上午在家人陪同下,经医生诊断后开具诊断证明,建议休养一周。11月17日,在QQ上看到李克明11月11日的QQ留言,要求本人即刻上班并调岗处理或自行辞职,本人马上与郭涛进行电话沟通,叙述前后情况,郭涛表示会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解;11月18日,李克明以QQ离线消息及邮件形式以无故旷工为由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本人尽快去公司办理离职。请求事项:1、 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工作年限(1年)×平均月工资(3500元含社保)×2倍=7000元)2、支付怀孕、产期、哺乳期三期工资。(被辞退前最后一月工资为10月份工资,10月份孕期已为1个月,预产期为2015年6月27日,关于哺乳期,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9条和原劳动部《问题解答》第14条规定精神,哺乳期应为12个月,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1周岁。那么应补偿的三期工资可以从2014年11月份算起,至2016年6月27日结束,共计20个月。赔偿金额应为3500元×20月=70000元。)共计赔偿金:77000元。   该图片为直管领导李克明于11月11日发送的QQ离线消息,我们17日才看到。针对公司决议,我们提出以下质疑:             第一条决议结果:这条决议非常非常的直白,如果怀孕身体不适,被告不是要求我们请假,也不是批准我们的请假,反而是要求我们辞职,已经很直观很明显的反映出被告公司领导对于我们请假的态度,对于孕期女职工无法正常工作的反感。第二条决议结果:这条决议让我们感觉到我们就是公司的一颗棋子,无论法律给予我们什么样的权利,只要公司领导不批准,那么我们在公司这个圈子内再如何挣扎也无济于事。然后就是第三条决议:长时间不在岗工作,我们再次声明,不代表我们违反了公司纪律,首先公司纪律以及公司所做出的任何人事决定是不能与法律相违背的,并且我们身为孕妇,受环境条件所限,我们利用法律赋予我们的权益去保护自己,且按照正规程序递交请假条,至于没有批准或者你们所谓“没有收到”的说辞都是违法行为,因为第一条的决议已经很好的证明了你们的态度。因此所谓的“长时间不在岗工作”是你们站在自我利益之上所做出的错误认定,并且还要降岗处理,更是违背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说,这条决议在前两条可笑的决议基础之上更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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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5-02-09 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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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三期不是尚方保剑,劳动合同法,第40条,用人单务基位解除劳动合同,中说明,员工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柿怠乡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你请假,你怎么能司愿让别人代请,这明显就是一个错误的决定。

檀良工   2015-02-09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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