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领取结婚证宫外孕的产假时间及工资相关待遇?
匿名用户 2013-08-11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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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30条 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常最阶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四条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套沃增加30天。 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典险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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