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更换工作导致生育保险连续时间不足无法享受,产假工资是否由单位出?

重庆的生育保险规定要连续缴满6个月,由于更换单位导致生育保险断交一个月,从而在生产的时候不足连续6个月不能享受全额的生育保险报销,仅领取了2个月的产假补贴。想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要求单位发放产假期间工资和补贴以及生产费用报销。注:在更换单位期间劳动合同时间未断,即从一家单位离职立即在另一家入职。
匿名用户    2016-01-11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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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育保险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生育保险费。所以如果被用人单位录用,生育保险就应由单位缴纳,如果缴费时间不足,就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但可由单位参照当地的生育保险待遇,给予职工一定补助,比如生育期的工资、报销生育医疗费用、营养补助等,怎么补可能要由单位来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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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谷梦_D6lj    2016-01-11 1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