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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满呈愚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目前难产者是增加产假三十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卜破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垃苦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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