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准生证是去哪里办

匿名用户    2013-12-20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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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育证管理办法 为保障公民依法行使生育权,加强生育证的领取、发放和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促进计划生育法制建设,根据《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生育证的申请 (一)户籍在本省或婚嫁并常住在本省、符合《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可以中请领取生育证。... (二)实行生育第一孩登记领证,再生育审批发证制度。 (三)城区符合生育第一孩条件的夫妻,在怀孕后,向镇、街道的计划生育部门领取第一孩生育证。农村符合生育第一孩生育条件的夫妻,在怀孕前,向乡(镇、街道)的计划生育部门领取第一孩生育证。个别因特殊情况未能在怀孕前领证的,经夫妻双方书面说明且理由充分的情况下,可以在怀孕后补证。 (四)申领再生育证的,必须符合《条例》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在怀孕前向乡(镇)、街道的计划生育部门申领《再生育审批表》,并经县(市、区)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申领生育证。 (五)领取第一孩生育证,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双方户口簿; 2、结婚证; 3、育龄妇女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 (六)申请再生育的,除上列材料外,还须提交:  1、第一孩生育的有效证件;  2、《福建省办理再生育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所要求的材料;  3、目前未怀孕的证明材料。  二、生育证的发放  (一)生育证由已婚育妇嫁入事实常住地负责发放,其户籍所在地必须提供有效证明;对常住地不明确或多处事实常住地的,由已婚育妇的户籍地负责发放。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第一孩生育证的登记、发放部门,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为再生育生育证的审批、发放部门。  (三)乡(镇)、街道的计划生育部门在接到要求生育第一孩申请人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材料证明齐全、有效的,应当场发证并登记造册,特殊原因不能当场发证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送证上门,或委托村(居)委会送证上门。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在接到要求再生育申请人提交的《再生育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后,须在夫妻双方所在村(居)委员会张榜公布十五天,群众无异议的,在十五天内签署意见并上报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再生育有关材料后,二个月内作出审批结果:  1、不符合生育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2、书面材料欠缺的,限期补齐,再行审批;  3、对审批合格的,要在《再生育审批表》上签署单位和责任人意见,告知乡(镇)的同时发给生育证,也可以委托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机构或村(居)委会送证上门。  (五)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正、副主任(正副局长)、政法、统计、卫技等人员组成再生育审批小组,实行集体审批,政策法规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再生育审批一年组织六次,着重审核以下内容:  1、符合《条例》有关再生育的规定;  2、材料齐全、准确;  3、经过张榜公布十五天、群众无异议; 4、女方年龄要达到24周岁零两个月以上(《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第一孩达3周岁零两个月以上(《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生育证的管理  (一)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要建立领取生育证人员花名册,连同再生育审批表、单位证明等生育相关材料存档,保存期为十年。村(居)委会也要建立领取生育证人员花名册。  (二)已持有生育证的夫妻,在户籍迁移或常住地变更时,应持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手续后到迁入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换取生育证,批准生育的时间以首次批准生育时间为准。  (三)生育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三年。持证对象生育后,乡镇计生办务必及时注销其生育证。  (四)生育证一律用钢笔填写,不得涂改。除育龄夫妇基本情况外,生育证须同时载有下列内容才有效:  1、编号;  2、经办人签名、盖章;  3、发证单位印章;  4、发证时间和批准生育时间。  (五)副科级以上干部再生育,在发证的同时,要将情况报设区的市计生委政策法规科备案;副处级以上干部再生育,逐级上报省计生委政策法规处备案。  四、生育证的监督  (一)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擅自收取物价部门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不按规定办理生育证,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生育证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除经设区的市以上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确认,因医学需要,并经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外,持证育龄妇女怀孕后擅自施行引产,或者婴儿出生后不明原因死亡或下落不明又无法说明确切原因的,持有的生育证无效,并由计划生育部门收回生育证,是第一孩的,五年之内不得安排生育;是第二孩的,不再批准生育。  (三)生育证由持证人妥善保管。生育证丢失,须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并注销原生育证。  (四)《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指:  1、符合生育第一孩条件无生育证生育;  2、出借、转让或涂改生育证;  3、使用假生育证;  4、其他未按规定办理生育证的情形。  (五)《生育证》由福建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负责印制,作为本省合法、有效的生育凭证。  (六)《生育证》自2001年7月1日起正式使用。现行福建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的《生育计划证》同时停止使用。 (七)本办法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994年8月24日实施的《福建省生育计划证发放和管理办法》予以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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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翠荷_phsa    2013-12-20 1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