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四个月女方自己打掉孩子,起诉离婚能得到什么赔偿
匿名用户 2015-08-01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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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洞乐裕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糟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辉吊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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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 9条、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害其生育权为由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生育行为属于以女方为主体的特有行为。主要体现为除了以女方为主体外,整个过程还是损害女方的身体健康,因此是否接受此损害,是否完成生育 只有女方自己有权决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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