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结婚证第一胎没有准生证,开医学证明的开二胎有这回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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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通知的通知(苏卫社妇〔2010〕5号) 发布时间:2010-3-12 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们惠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通知的通知 苏卫社妇〔2010〕5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现将《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证件管理 我省《出生医学证明》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厅直属医院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当地辖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卫生部要求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细化管理措施,明确《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规范管理。各辖区市卫生局要严格依据当地活产数情况制订年度《出生医学证明》用证计划,合理使用证件,加大废证管理力度,并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送本市下一年度用证计划和上一年度产生的废证(废证由我厅统一销毁);做好《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统计工作,认真统计并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见附件1),每年3月20日前报送我厅社妇处。 二、进一步规范签发程序 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要严格遵守卫生部关于证件的签发要求,使用统一的《首次签发登记表》、《补证申请表》,依法为本区域/机构内出生的活产婴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婚育证明”、“生育证”等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前置条件。各签发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一律使用计算机打印填写,凡手工填写、源称厘涂改的《出生医学证明》均视为无效证明。 附件: 1、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涌蛋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2、江苏省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 抄送: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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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的事,而且《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是不开孩子的胎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