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定符合劳动法么?关于产假和孕检假

我们公司规定女员工生育前后给予产假75天,达到晚育年龄的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增加产假15天。 孕检假:凭《孕产妇保健手册(卡)》,定期产前时间检查按当地卫生部门规定办理,每次半天。分别于怀孕20周、28周、32周、34周、36周各检查一次,38周后每周一次直至分娩。 请问劳动法有规定孕检假每次半天么?是否合法? 另:我已符合晚育,劳动法规定的产假倒底是多少天?
匿名用户    2013-11-24 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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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正常生育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根据《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规定,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妇,增加女方产假30天,男方护理假10天。以上是在江苏的规定,各个地方是不同的。 关于孕检假期 江苏省关于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3、怀孕女职工的产前检查,定为十一次,每次半天,应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如有特殊情况,根据医务部门证明可增加次数。 因此孕检假每次半天的规定是合法的。 如果你在江苏,且符合晚育的条件,那么产假至少是90+30,不包括孕检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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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门南珍_yfOw    2013-11-24 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