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化工厂怀孕女职工有哪些规定
匿名用户 2016-02-23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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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贸布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 第 二,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第 三,女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本人工资是指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前假之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 第 四,女职工怀胎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孕怀胎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 第 五,可请保香府毫胎假。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工资按照病假工资发放 第 六,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工资按照80%发放。 第 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你可以采取请保胎假、产前假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揭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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