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出租车司机为救一名临产的孕妇而闯红灯,应不应该处罚?的反方陈词怎么写

只要写法,也就是格式是怎么样的阿????
匿名用户    2008-11-16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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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车司机送产妇闯红灯,从根本上来说,其实是一个法与情(理)发生矛盾的问题。我们不妨先来假设,这位司机因怕受处罚而没有闯红灯。那么司机或规矩地等红灯,或如交通执法人员建议的“喊急救车”、“打122向民警求助”。这些做法当然是对的,但极有可能因此而延误时间,使无辜的生命受到伤害。事实上,类似法与情(理)的矛盾在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着。比较典型的有这样两个事例。其一是,2000年8月,一辆拉着临产孕妇的面包车,在紧急赶往医院途中,因遭遇稽查误了时间,孕妇没能活下来。执法者则振振有词说他们是在执法。之后几年中狼富,类似事情发生过几起。其二是,前不久,一位内急的马大娘欲借临街单位的厕所被拒,以致她当街尿裤。拒绝借给马大娘厕所的人说,他们有制度规定,外部人不得借用内部厕所。 在一般意义上,我们说执法不能讲情(理),这是很对的,不这样做不足以保证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但法与情(理)并不是完全对立的,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基础,这就是人性、爱心等等,也就是执法首先要体现一般意义上的人性和对生命的关怀。执法的最高境界,其实不是显示法的冷酷无情,而是实现情(理)与法的高度统一,也就是合情合理又合法。如果把二者完全对立起来,常常会产生一些不良后果。比如上述两个事例,其执法不仅失去了“法”的本质意义,也因此受到舆论的一致批评。 选择了裕眨玻情(理)而放弃了法,法对这种行为的处罚往往也要看这个情(理)是“私”的还是“公”的。无论是执法还是违法,徇“私”情(理),人所共愤。不讲“公”情(理),人们同样反对。如果这位司机闯红灯只是为了想早点回家,这就是“私”情(理),照章处罚无疑。但他是为了赢得时间,解除孕妇母子生命危险,则是一般意义上的“公”情(理)。这种“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公”情(理),也正是《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因而,从目的和后果来看,这位司机闯红灯的违法行为,一则没有造成损失后果,二则为了“公”情(理),是值得原谅的。如此,在处罚的问题上我们应当慎重,不能为了执法而不讲“公”情(理)。 对司机照章处罚,交通队的确是有权这样做,但既体现不了法的人性一面和人文关怀,又违背了人们公认的“公”情(理),还将造成这样一个后果。这就是,无论你是什么紧急情况,司机等都得循规蹈矩,不敢越雷池半步。你有生命之虞,也不关我的事。这就少了些和谐,多了些冷漠。这是人们所不愿意看到的。本人以为,对这类事情的最好处理办法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只要司机有充分证据证明他是送产妇才闯红灯的,可酌情从轻或不予处罚,但要对其批评教育,把理说透。这样,既不会助长闯红灯的风气,也会培养公民的责任感和爱心。北堡“急他人所急,想他人所想”,为我们这个社会大家庭和谐与温暖贡献一份力量。 不知对你是否有所帮助?

匿名用户   2008-11-18 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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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红灯是要处罚的。但是,是特殊原因,可以通过车行,申报运管。 给予谅解 。。。 就写事情的经过,为什么要闯红灯,一定要那孕妇的证明。去医院的路线。时间 就这些了!

匿名用户    2008-11-18 01:29

首先是肯定闯红灯不利的一面 接着是解释闯红灯的原因 深刻检讨 请求给予谅解

匿名用户    2008-11-17 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