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于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和哺乳期有哪些特殊规定
言星渊_oWea 2015-12-11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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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工 孕期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典化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涉生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2、【女工保护 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女工保护 哺乳期】《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暖最抹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三期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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