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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谈谈医院,从目前网上公布了解情况来看,医院的做法应该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应该负有任何责任。 对于该男子,我个人认为应该按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幸事责任,起理由如下:第一:该男子在没拿结婚证的情况下自称是孕妇丈夫,而且两人也确实同居生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男子对孕妇付有特定的救护责任。第二:在医院以及其他病人的劝说下,该男子明知不签字同意手续会导致孕妇的死亡,却轻信能够避免孕妇死亡,最终导致孕妇的死亡。 根据以上两条个人认为该男子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犯抓悟罪,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和民府司事赔偿责任。 相应的法律启示:个人认为目前目前国内有关医疗告知与知情选择的法律制度本身应该没有问题,患者知情同意的权利才是患者最根本的权利,包括国外基本上也是如此规定的。至于有人提出的家属故意不签字实施谋杀的行为,按现行法律我认辉用次为是完全可以追究的,可以通过起家属在医院告知其不签字进行手术的后果后,当事人的态度是否联系其他家属,不签字的理由及其态度等等确定是否属于故意杀人或过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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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判她丈夫谋杀,应该加强教育,避免因无知而引发的悲剧
感觉在患者家属不懂法的情况下医院应该以先救助病人为先的原则,根据情况履行自己救死扶伤的任务,怕承担责任还当什么医生
其实这件事情很简单!我们能在这里讨论,最起码是有一定的法律基础的! 别人可以跟风,人云亦云,但是我们法律人不能!法学院培养的不是死记硬背法条的机器,那在现代社会机会没有意义,一台电脑足以搞定一切!法学院要培养的是一种以法律的眼光看问题、看社会的法律人,即使没有从事法律职业也是一样的!可是,很悲哀! ...
知识有限不敢妄言评论,但是我很同情那两个逝去的生命也很痛惜那公人的无知....希望大家能找到更好的意见来完善我们现在的法律??或者提高国民的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