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拒签字致孕妇死亡一案的社会分析

搞不太清楚这件案例男子和医院到底负有什么责任,以及相应的法律启示.
匿名用户    2007-11-28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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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谈谈医院,从目前网上公布了解情况来看,医院的做法应该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应该负有任何责任。 对于该男子,我个人认为应该按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幸事责任,起理由如下:第一:该男子在没拿结婚证的情况下自称是孕妇丈夫,而且两人也确实同居生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男子对孕妇付有特定的救护责任。第二:在医院以及其他病人的劝说下,该男子明知不签字同意手续会导致孕妇的死亡,却轻信能够避免孕妇死亡,最终导致孕妇的死亡。 根据以上两条个人认为该男子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犯抓悟罪,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和民府司事赔偿责任。 相应的法律启示:个人认为目前目前国内有关医疗告知与知情选择的法律制度本身应该没有问题,患者知情同意的权利才是患者最根本的权利,包括国外基本上也是如此规定的。至于有人提出的家属故意不签字实施谋杀的行为,按现行法律我认辉用次为是完全可以追究的,可以通过起家属在医院告知其不签字进行手术的后果后,当事人的态度是否联系其他家属,不签字的理由及其态度等等确定是否属于故意杀人或过失致人死亡。

母婴用户968441226   2007-11-29 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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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判她丈夫谋杀,应该加强教育,避免因无知而引发的悲剧

匿名用户    2007-12-16 11:05

感觉在患者家属不懂法的情况下医院应该以先救助病人为先的原则,根据情况履行自己救死扶伤的任务,怕承担责任还当什么医生

匿名用户    2007-12-14 11:11

其实这件事情很简单!我们能在这里讨论,最起码是有一定的法律基础的! 别人可以跟风,人云亦云,但是我们法律人不能!法学院培养的不是死记硬背法条的机器,那在现代社会机会没有意义,一台电脑足以搞定一切!法学院要培养的是一种以法律的眼光看问题、看社会的法律人,即使没有从事法律职业也是一样的!可是,很悲哀! ...这个男人有没有责任,是民事还是刑事暂且不说,我要说的是,无论如何我们不能丧失了人的本性和基本的价值取向和评判,更不必说是法律的本性! 医院是最大的责任人!他想借一份家属同意并签字的书面文件来推托自己的责任,居然蒙蔽了这么多人的眼睛,居然还有如此多的人在这里讨论那个男人构成设么罪;医院是阴险的,我们是可悲的! 救死扶伤,医院的本职,需要我们去强调本来就说明其不称职之处! 试问,当时跟前还有一个所谓的“家属”,如果没有家属,医院就眼睁睁的看病人死亡而无动于衷,大家还会认为医院没有责任吗? 医院的这些招数无非是想找一个减轻责任的理由! 再反过来想,你签字了,病人被治死了,医院就会因为你的签字而免责吗?当然不会!这样加来减去,混淆了视听,给人一种假象,责任在“应该签字而没有签字的家属”;何况是一个没有专业知识的家属,凭什么赋予他临危之际判断这么专业的问题的责任?这公平吗? 透过现象看本质,法律关系就是患者进医院治疗,死在了手术台上。就这么简单,评说评说,这该有谁来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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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07-12-13 16:11

知识有限不敢妄言评论,但是我很同情那两个逝去的生命也很痛惜那公人的无知....希望大家能找到更好的意见来完善我们现在的法律??或者提高国民的素质

匿名用户    2007-12-04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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