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情怀孕状况下与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是否能恢复劳动关系

2012年8月14日,我与某公司达成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的期限自2012年8月14日起至2015年8月13日止,基本工资为每月20000元人民币。 2013年初被转岗到另一个岗位(原部门老板不喜欢我,但新部门老板确觉得我不错)。并且在次年绩效考核中,获得B级的良好绩效考核成绩(能获得B级的考核成绩是相当不容易的,整个公司中很少人能获得B级的考核成绩,大多数人只能获得C级)。 按照公司规定,如果获得B级的考核成绩,应该自2013年9月起加薪20%至30%,但公司非但没给我加薪,并且于2013年10月11日,突然通知说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我与人资部总经理沟通,请求给出单方解除合同的理由与原因,给出的理由竟然是:公司现在不给你岗位了,也不要你了!”同时胁迫我,给我施加巨大的精神压力,告知如不同意协议解除,公司将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在劳动记录中给予申请人负面评价。并且没有缘由无故不发放9月工资,并告知签署协议解除合同同时可以给予现金发放工资。当时因为不知道自己怀孕,虽然理由极不可信,也不愿意,但还是在2013年10月14日在协议书上签字,协议写明于2013年11月13日正式结束劳动关系,赔偿40000人民币,以及工资结算到2013年11月13日。签字立即生效。 2013年11月5日,感觉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医生告知已怀孕5周,(有B超照片测量胚胎大小的照片作证,B超照片上有写明胚胎大小为孕期5周,并非只有我口诉停经日。后来11月12日又到医院开了一个怀孕6周的医学证明)。我才知道在2013年10月14日之前就已怀孕。如我知道签署协议书时已处于孕期,绝对不会在协议书上签字。 得知签署协议书之前就已经怀孕后,我第一时间多次与公司联系,试图与公司人资说明情况并撤销协议书,但公司人资都不予回应。并在2013年11月8日(比正常发薪日提前,一般都是10号发薪)支付赔偿金40000人民币+10月工资。但没有付清2013年11月1日~13日的工资。 这种情况下签署的协议能算重大误解和被公司威逼所签署的吗? 公司没有完全履行完协议,这个协议有效吗? 我是否能够撤销协议,恢复劳动关系,得到赔偿?
匿名用户    2014-05-28 03:38    

为您推荐:

其他回答

如果用人单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解除了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嗣后知晓女职工已怀孕的,应当恢复与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女职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除外),并顺延至该女职工法定“三期”情形结束时止。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协议,恢复劳动关系。

匿名用户    2014-05-28 0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