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怀孕了就不能辞退吗

匿名用户    2013-10-22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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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本人在实践中最感困惑也最难以回答的就是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工是否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问题。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辉貌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除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不能解除或终止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主要讲的是些极端的情况,如严重违纪、营私舞弊等,实践中并不常见);《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也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从法条文意上看,这里的女职工怀孕是没有任何除外条件的。也就是说,不管是什么情况,不管是否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哪怕是未婚先孕的,女工都会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我个人认为,这种不加区分的一刀切规定是立法上的一个重大缺陷。它不仅使现实中不少人钻法律的空子(如合荒贵同快到期了就怀孕),同时也严重威胁到我国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更直接导致了法律之间的互相打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雇佣无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府悠糕。你看看,用人单位面对这种情况该如何是好呢?辞退吧,违反《劳动合同法》,要支付双倍补偿金;不辞退吧,又违反了计划生育的规定,也要被罚。 这种现象让我不禁想起前些年关于是否取消婚检的激烈争议,起因也是法律(法规)之间的不同规定。我觉得,法律本身就是一种利害关系的平衡,但在我国计划生育这个最基本的国策面前,任何法律规定都不能与之相抵触。为此强烈建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此予以明确的法律解释。

匿名用户   2013-10-23 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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