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员工自己提出离职后,工资发放、保险费的支付、奖金的发放及对侍孕产妇的相关规定??

我觉得我们单位的规定不合法,我们的单位总部在南京,现在在淮安有个分公司,请各位帮帮我: 1、公司说如果你10月份提出离职,然后11月就可以不来了,也就是提前一个月,这个大家都可以接受,可是即便我们是按照规定来的,公司还说我们9、10月份的资金没有,这个合法吗?? 2、我们公司说两年内要小孩的,公司都不要。这不就是歧视孕妇吗??? 3、如果说10月从提出离职,那么10月份的所有保险费用就从我们的工资里扣(包括我们自己应付的那份和公司应付的那份),公司10月就不帮我们交任何一分钱??还有就是我们每月都会有交通和通讯补助,提出离职的那个月就没有??这样对吗?虽说我们提出离职可我们10月份必竟还在这个单位啊??
匿名用户    2011-10-08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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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情况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厘孟。只要没有索射《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把一切责任推到你身上,也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资找到借口。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航生饥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和《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 如果你认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网上搜索这些内容都能找到全文的。

律柔煦_uGWm   2011-10-08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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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自愿离职的吗?如果是因为你们公司说两年内要小孩的,公司都不要这句话,根本不要提离职,还要向当地的劳动仲裁机关反映这个问题,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不得无故辞退孕妇。 如果是你自己主动提出离职,提前一个月是没有问题的。关于你们的奖金是怎么设置的,要看公司的具体管理制度,如果仅仅是因为你要离职而没有奖金...这样的规定应该不会明文出现的。 10月份的保险,应该是公司缴纳应缴的那部分。(不清楚公司当初有没有为你们预交一个月的保险,就是在你入职前为你交了前一个月的保险,如果是这样,10月份的保险,你个人全部承担较为合适。) 关于交通和通讯费用,如果你这个月依然从事原来的工种,10月应该还是有的。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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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1-10-08 1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