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工作方面法律问题
匿名用户 2015-11-27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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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狼狗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因而,你的女朋友现在才怀孕2个不属于不得安排夜班的规定范围。若属于以上所列孕期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坊瓣门的证明,可以要求单位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依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不低于90天,这里的女职工包括执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也包括未婚先孕等生育的女职工。但由于国家目前实行了女职工生育保险,依生育保险条例规定领取生育津贴应提供计划生育证明,用人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也不要再另叹剩夕行支付生育工资。因而,未执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目前还无法享受生育期间的津贴。 如果你认为以上回复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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