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的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匿名用户    2016-05-30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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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和《暂行办法》的要求,规范和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 (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商财政部门做好农村孕产妇分娩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县级财政应当将本地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所需资金纳入医疗卫生经费预算予以安排。省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困难地区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 (三)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对困难地区予以支持。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差额多退少补”原则下达。2009年结算资金和2010年预拨资金已下达,详见《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下达卫生公共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0〕38号)。 (四)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对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按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免收住院分娩的相关费用。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向县级卫生部门报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人数等情况,经县级卫生、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将专项补助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给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经卫生、财政部门核准后拨付。 (五)专项补助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以及享受补助的孕产妇等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故意虚报有关数字和情况骗取专项补助资金或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除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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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6-05-30 2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