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浙江的,未婚先孕,小孩生下来医院没有开出生证明,现在小孩都7岁了,还没有上户口,请问上户口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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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口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规定:“婴儿出生后 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 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这就是我们常提到给孩子报户口。 “婴儿常住地”一般指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 理出生登记。如果婴儿在其母亲暂住地出生的,可等其母亲回到常 住户口所在地后再申报出生登记。因故超过一个月登记期限的,也 应准予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的出生地婴儿出生登记入户的地方。婴 儿的姓名由父母商定,应尽量动员申报人给婴儿起正式姓名进行登 记,一般不应登孩子的乳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新生儿出生一个月应该申报出生登记,但这个法规没有罚则,也就是说不能进行行政处罚。 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未将此行为列为管理对象,这是一种显著轻微的不合法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 一般予以教育,不能罚款,也不可以罚款,没有相应的罚则和法律文书。派出所如果对此进行降恨处罚是违法的。 1、孩子在医院出生后,安法扬拿着出院手续到护士长那里领《出生医学证明》,将《出生医学证明》复印2份,在医院领证处盖章。然后在原件上盖双方单位章,再到城区妇幼医院盖章。 2、结婚证复印两份,到领证处盖章。 3、双方单位证明,盖章。内容:我单位XX和XX与哪年结婚,哪年生育,属头胎。 4、如孩子户口在甲方(女方)上户,则需复印乙方(男方)户口,然后去乙方户口所在派出所盖章。标明“孩子未在此处上户”。 5、以上团尺资料准备齐全后到上户的地方(派出所)领《上户申请表》。找片警填写信息,签字。再找所长签字。 6、带齐资料,办理上户手续。 计划生育有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各地处罚的标准不一样,如河北的处罚细则是这样规定的: 第四十二条 对计划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分别按下列规定一次性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一)虽够法定婚龄但未登记结婚而生育的,按本人9个月收入的金额征收; 对未到生育年龄而又未婚生育的,每提前一年加收一年的罚款。如女方20岁才到结婚年龄,但是16岁就生孩子了,就是要多收4年的罚款。 (二)依法结婚后未领取《生育证》而生育的,按本人2个月收入的金额征收; 以上作为参考,你可以咨询一下你所在地的计划机关。 希望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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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所讲的情况,我认为不需要罚款。同时建议去民政局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咨询一下,因为各地的情况会有所不同。敬请点击“采纳”,谢谢。
罚3.4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