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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产的医疗保险、生育险、补充医疗保险的问题
我在北京,于2月份怀孕,9月份公司才给我上生育险,11月4日生产,听说上生育险后的产检费用才可以按照孕周的比例进行核销,上生育险之前的不能核销,但可以通过补充医疗来核销,请问:
1、9月的时候我已经怀孕29周了,9月后产前检查费用我可以报多少(听说不是按照9月以后花销费用实报实销,是有个孕周比例的)
2、9月份前的产前检查费用是否可以通过补充医疗还是医疗保险来核销,核销的时候,需要提供医院的各类化验单、处方吗?(各种产检资料在医院存档,如需,是使用原件还是复印件,用加盖医院的公章吗?)
3、产后42天复查费用要通过什么来核销
4、孩子的费用是否可以通过补充医疗来核销
5、住院一共花了2000多,其中自费700多,这700多还可以通过补充医疗核销吗?
请知情人协助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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