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司被收购,孕妇怎么办?
匿名用户 2014-07-16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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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岩敢常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在第二十九条中还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即使在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原劳动部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和《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蒸厉》中均规定: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到期查征的,应自动延续到女职工“三期”届满为止。 查看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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