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一下关于孕妇权益的相关法律

我老婆怀孕3个月了,但她马上要到公交集团分公司去工作,工作的前一年是实习,实习到期以后参加考核,通过后才开始正式工作。 她现在还没有跟公司签任何合同,我想请问一下,她去报道签合同的时候,是否需要告知该公司自己已怀孕?如果不告诉公司她已经怀孕,签合同后是否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带薪休产假?如果不告诉公司自己已经怀孕,签合同后是否受到合同期内怀孕的相同待遇? 请知道的朋友详细解释一下,感谢!!!
匿名用户    2006-05-06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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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告知义务,不影响待遇。 成立劳动关系以后,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上社会保险,社保属于强制保险,任何劳动者或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后都必须参加社会(劳动)保险。 所谓的带薪休产假中的薪水是由社保基金支付的,跟用人单位没有关系,劳动者怀神之孕休产假的时候,用人战潜兔单位是不用支付任何工资或奖金的,是由社保基金进行支付。 当然,前提是用人单位进行了社保。。。。。。如梨逼果,用人单位不进行社保,才涉及支付薪水,劳动者也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用人单位不投保劳动保险。 #####劳动者没有义务告知与劳动合同无关的情况,如怀孕等,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未怀孕作为前提,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为,这个前提是违反劳动法规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更不可能因此而影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章佳怀山_E7Xm   2006-05-07 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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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1、不需主动告知,但不得欺骗; 2、不告知也可以享受,这是劳动法赋予妇女的合法权利,立法出于保护妇女和维持社会沿续的目的,不是一种特殊优待; 3、可以享受,不以告知为前提。生育保险是一种强制企业代上的保险,你老婆所享受的生育待遇是一样的。 同时,因此而不雇佣可以工作的已孕妇女是一种劳动歧视,可以到当...地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参见: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孕妇不仅受劳动法保护,而且还要受妇女权益保障法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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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06-05-09 0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