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一下关于孕妇权益的相关法律
匿名用户 2006-05-06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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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告知义务,不影响待遇。 成立劳动关系以后,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上社会保险,社保属于强制保险,任何劳动者或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后都必须参加社会(劳动)保险。 所谓的带薪休产假中的薪水是由社保基金支付的,跟用人单位没有关系,劳动者怀神之孕休产假的时候,用人战潜兔单位是不用支付任何工资或奖金的,是由社保基金进行支付。 当然,前提是用人单位进行了社保。。。。。。如梨逼果,用人单位不进行社保,才涉及支付薪水,劳动者也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用人单位不投保劳动保险。 #####劳动者没有义务告知与劳动合同无关的情况,如怀孕等,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未怀孕作为前提,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为,这个前提是违反劳动法规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更不可能因此而影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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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需主动告知,但不得欺骗; 2、不告知也可以享受,这是劳动法赋予妇女的合法权利,立法出于保护妇女和维持社会沿续的目的,不是一种特殊优待; 3、可以享受,不以告知为前提。生育保险是一种强制企业代上的保险,你老婆所享受的生育待遇是一样的。 同时,因此而不雇佣可以工作的已孕妇女是一种劳动歧视,可以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