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法律规定以下情况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
但占
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 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
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
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
四十
> >> 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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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
似职
> >> 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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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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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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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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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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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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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
位违
> >> 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
单位
> >> 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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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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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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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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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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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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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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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