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说法正确吗?地区不执行,单位还要付产妇工资吗?

参照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产假期间工资即是生育津贴,因此发放的标准是和社保的缴费基数挂钩的,待遇由生育保险支付,单位可以不用支付。 如果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则由单位支付,支付标准为上年度平均工资。
匿名用户    2014-03-31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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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潜吉法的规定是正编剑串确的。但要注意,按国家规定,各省还要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以生育破训保险来说,一般各省均有规定要求参保一定期限后才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如果职工并没有达到,则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这笔待遇,由单位自行支付。

强嘉熙   2014-03-31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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