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还有两天过试用期被辞退,还找辞退理由,我改怎么办?

我在2014年10月14日到公司上班,没有签定劳动合同,也没有购买各类保险,当时与公司口头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从事造价员工作.工资为每月死工资3000元。期间做了几个小项目,是遇公司一个老人带我,我为他打下手的,11月10日家里有事请假一周,10月17日发现怀孕,医生说先兆流产,需要卧床休息一个月,我就又请假休息一个月,12月26日上班,回去后公司就给我安排了4个小项目,全部做完后第二天早上,也就是2015年1月13日早上被辞退,说我不能胜任当前工作,自由散漫(1月12日我生病没有请假,公司也说我没请假就自动不去,太没规矩),但是公司同事口中得知他们早想辞退我,因为我怀孕,我有录音,被辞退哪天公司经理和我谈话,我也有录音,经理肯定我工作没多大问题,大部分原因是因为怀孕,还说我那一天没请假正好是个借口,让我走的时候工资也没发我,说是按提成发,但是提成我根本发不到钱,因为没什么业务,我想请问试用期已经过了那么多天公司才认为我不胜任工作(实际是因为我怀孕想辞退我)是否合法,是否可以认为已经自动转正,要求补偿经济赔偿,应该要求多少?没有签定合同的经济补偿到底从哪个月开始算起,除了以上经济补偿,我还可以向公司要求其他的什么补偿吗?比如说补缴5月到8月的社会保险! 一直到生完孩子的每月工资,以及赔偿?
匿名用户    2015-01-14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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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还有两天过试用期被辞退,还找辞退理由,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按照《劳动合同法》四十七规定的补偿金双倍补偿。 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职降薪,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怀孕期间,公司不能随意对其换岗降薪。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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菅怜阳_jz4O    2015-09-02 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