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通知
时间:2004/10/14 来自:国家人口计生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
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全国实行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管理制度。这一制度实施6年来,对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维护流动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2003年,国家计生委更名为国家人口计生委,为适应更名后的需要,我委在认真调查研究,并征求地方意见的基础上,对现行的《婚育证明》进行了改版和修改,新版《婚育证明》自2004年11月1日起正式启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新旧版《婚育证明》的衔接和启用工作。要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在办理《婚育证明》时,坚持便民原则,提供便民服务,做好新版《婚育证明》的发放工作,切实提高《婚育证明》的办证率、验证率。
二、切实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严禁在办理《婚育证明》时乱收费或收取抵押金,严禁流动人口户籍地以任何理由使用非国家统一格式的《婚育证明》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流动人口办证。
三、继续做好《婚育证明》印制中查假治假工作。各地要建立《婚育证明》查假治假责任制及检查、监督机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防范,严肃查处制假造假行为,切实做好《婚育证明》的经常性管理工作。
四、新版《婚育证明》有效期仍为3年,旧版《婚育证明》尚有库存的,可以继续发放,已办理的旧版《婚育证明》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附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修改内容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OO四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修改内容
一、封面及封底颜色由墨绿色修改为紫蓝色(规格、尺寸、底纹及防伪标识等不变)。
二、封面监制单位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修改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三、封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专用章”修改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专用章”,监制单位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修改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第三页“发证后生育子女数”一栏删除,同时在原处增加“婚姻生育状况变更记录”一栏,分为“婚姻”和“生育”两项。
五、第三页中“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记录”修改为“征收社会抚养费记录”。
六、封三持证须知中,将第2条中 “计划生育管理机构” 修改为“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机构”、“接受当地计划生育管理”修改为“接受当地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将第3条中“应在3个月内回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修改为“应在3个月内,在原发证机关或现居住地办理变更手续”。
从这个规定来看,你的担心大可不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