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应持女方户籍地乡级计生部门办理的一孩生育证明到男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提出申请,街道计生办依照《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严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填写《随父入户申请单》(一式两份),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申请人持本《通知单》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办理依据:
子女随父入户办理须知
关于落实市公安局“...新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和随父子女户口迁移办法”有关计划生育手续办理问题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30项便民措施中户籍管理措施意见,北京市公安局制定了《北京市户籍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现就新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和随父子女的户口迁移等问题说明如下:
一、 父母均为本市户口的新生婴儿的常住人口登记和随父子女的户口迁移
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婴儿要求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应当办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的迁出手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在其缴纳社会抚养(育)费后,为其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育)费收据》。
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的新生婴儿按原规定办理。
二、 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新生婴儿的常住人口登记和户口迁移
(一) 办理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子女的程序
1、 新生婴儿的常住人口登记
第一个子女的办理程序及材料:
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第一个子女要求随父登记常住人口的,由父亲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生育服务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 母亲户口所在地办理的第一个生育证明,对来自不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明的外省市的人员,需出具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2) 《结婚证》。
2、户口迁移
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子女已在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又申请随父落户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后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应当出具“随父入户通知单”。第一个子女由父亲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第二个子女由父亲户口所在地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母亲户口所在地办理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明;
(2)《结婚证》。
(二)办理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的子女的程序
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不满18周岁(即1985年8月8日以后出生)的未成年人,以在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要求随父入户的,要办理户迁移手续。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出具“随父入户通知单”。第一个子女由父亲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第二个子女经审查符合北京市《条例》规定的,由父亲户口所在地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母亲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
(2)子女户口证明;
(3)《结婚证》。
三、夫妻一方为本市户口与港、澳、台及外国人结婚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父母一方为本市户口,与港、澳、台及外国人结婚后出生的婴儿在本市登记常住户口,需由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由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填写入户通知单;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由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育)费后,出具《社会抚养(育)费征收收据》。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国外或境外使馆出具的其他子女国籍或永久居住权的证明;
(2)外国人或港、澳、台一方的身份证明;
(3)《结婚证》。
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育龄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规定生育的,夫妻本人及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进京”的规定,此次办理的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随父入户登记的新生婴儿登记和户口迁移的“子女”必须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违反北京市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一律不予办理。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查,为本市新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和随父子女的户口迁移把好关,维护北京市低生育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