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在劳动法中受何种保护

匿名用户    2012-03-28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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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34.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以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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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2-03-28 11:11

你好!深圳市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李浩律师为你解答: 《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以上规定,法定的产假期为90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产假时间另行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如果因为特殊情况休假超过90天的,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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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2-03-28 10:53

呵呵,请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其实这个只是个指导性的东西,关键是看你到的单位的集体合同,这个东西必须得有,如果没有那么就是不合法的,在集体合同中应当有关于这方面的条款的

匿名用户    2012-03-28 1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