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2010年的孕妇产假是怎么规定的?我是25周岁,属于晚育
匿名用户 2010-08-22 15:55
满意回答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一条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第震兵三十条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糟局,不洞竞稼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宝宝知道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为您推荐:
其他回答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