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容纳卖淫的老板娘,被判三年,因怀孕生小孩,监外执行一年,在执行期间犯了同样的事,现在小孩还不到
匿名用户 2014-11-23 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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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刑期判断,第一次给你定的可能是“组织卖淫罪”,如果你在监外执行期间又犯同罪确定,则第二次犯罪属于从重量刑的范围。虽然法院可以继续判刑,但由于你还在哺乳期,仍然不会把你关进监狱,根据情况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继续监外执行的方式。说明一点:现在没有“卖淫罪”,只有“组织卖淫罪”2014年10月,全国大常委会27日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拟取消组织卖淫罪死刑罪名。“组织卖淫罪”一般量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竖团期徒刑。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你显然有药纪“容留”行为存在,但仅仅是“容留”还不能构成此罪的充分条件,必须有“组织”或“控制”他人称然潜行为的事实才可以构成“组织卖淫罪”,这里面有很多辩护技巧,律师很关键。你这种涉及性交易的案子越往后拖对你越有利,所以要争取“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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