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0年10月1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到12年9月31日,11年3月我怀孕了,公司要辞退我

这种情况下公司应该支付多少补偿金给我呢
匿名用户    2011-03-14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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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司不能够在你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时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拒绝接受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当然,如果你愿意离生锅职的话,可以与公司协商一笔补偿金。 至于补偿金的数额,按照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作不满半年的,补偿半个月。你的情形,应该补偿你起码1个半月的工资。而且,基于单位不能在此期间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你完全可以多主张补偿金,否则,不同意解除。 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宝卫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佳某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匿名用户   2011-03-14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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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参考内容:法律界网站法务通V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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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1-03-14 1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