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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25条规定在悠安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怪然解除劳动合同;1990年7月18日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它荒某的请示》给上海市劳动局复函,其中第2条规定,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辞退。但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休产假、哺乳期为由辞退。也就是说,试用期间,对处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除非能够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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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吧,可是还有另一种情况: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这并不包括试用期的职工。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则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莲劳动法规定不行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如果有上述之一情况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不可以,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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