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怀孕期间丈夫可否起诉离婚?
匿名用户 2013-10-17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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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林某与妻子结婚后逝俗趋感情不睦,争吵不断。2007年上半年,林某正式向法院起诉离婚,庭审期间,林某妻子称自己怀孕了,林某不能向她提出离婚。而林某却为此羞愤不已,他说:“我与妻子已2年没有夫妻生活了,妻子所怀的孩子肯定不是自己的。”林某遂以妻子在外通奸致孕为由,要求法院判决与妻子离婚。女方虽然承认所怀孩子不是林某的,但拒绝离婚。那么,妻子怀孕期间丈夫可以起诉离婚吗?解析:《婚姻法》第三十四条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一规定的基本精神,就是保护妇女和胎儿的合法利益。但该条款在规定前一层意思之外,还规定了女方同意和法院确认这样两种特例。女方同意离婚的,当然不在此限。同时,法律还赋予法院一个权力,就是可以确认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诉讼请求的情况。怎样才算为确有必要,由法院判定。司法解释认为,如果女方对通奸所致怀孕的事实不争执或者查明属实,就是确有必兵笼要,就可以受理。本案的原告提出与妻子2年没有夫妻生活,而且被告也承认,那么,法院就应支舞怪持其诉讼请求。法院经过审理,最后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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