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上海的一家私营企业,有一名员工和我们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上班才一个月就怀孕了,申请休产假
匿名用户 2010-10-30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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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你提出的问题,本律师做如下解答: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剪婚间的产假。 不过你是在上海,还要看上海的地方性规定。有些方面是不同的。 2)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果企业没有参呈次糕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坐貌》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如果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504号)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其标准是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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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法律规律的权利,没有办法,你可以支付基本工资,如果合同有约定按约定来,如果没有可按公司的规章制度来。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你们应该在签定合同前约定好,正因为你们没有约定所以现在需要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