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十九条,审判时孕妇不能判死刑
匿名用户 2010-08-06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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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扩大解释为在整个刑事诉讼中怀孕的妇女,即从侦查羁押就开始。不管之后什么时候被人工或者自然流产柴怨,都算怀孕的沃柿妇女。 最高法出台过一个司法解释,自然流产的妇女因为同一犯罪事实被再次起诉的,不适用死刑,也就是说如果不是因为同一犯罪事实被起诉的,自然流产的妇女还是可以执行死刑的。 对于你问的什么时候制定,涉及此款的法条存在于刑法和刑诉法,最早于稼报瓣1979年就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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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说的是未成年人要求作案时未满18周岁,记住是作案时,即作案行为发生时; 孕妇是指第一次被抓捕时怀孕了的,不管以后有无流产、分娩等等情节。
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为后者也属于死刑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对青少年的保护态度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需要指出的是,对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关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更不能为了判处死刑而强制怀孕的被告人做人工流产,怀孕妇女...
犯的什么罪 如果杀人杀几个人 不过杀人中国的法律不会灌得人的。
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根据规定,整个自羁押至判决期间,怀孕包括流产都不能够判死刑。 无论女子是否恶意怀孕,法律上仅规定了对于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但并未对怀孕的方式作出规定,因此,无论是正常怀孕或是借由其他方式怀孕,都将不适用死刑。 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