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近4个月在男方未同意的情况下,医院帮女方做了引产手术,医院会不会有法律责任?

匿名用户    2012-07-02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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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裁满俗这是女方自搂挎行处置属于自身的权利,金降所以医院不会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amidaya   2018-01-21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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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你好,医院没有责任。女方如是成年人,有权自主选择决定权! 纵横法律网-广东德荣律师事务所-秦红梅律师

匿名用户    2012-07-03 13:58

你好! 只要是女方同意实施引产手续,医院也没有过错,那么,医院没有责任。 纵横法律网-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韦锋律师

匿名用户    2012-07-02 22:06

生育权问题很复杂,从实践上看,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比较多。详情请查看《执业医师法》、《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侵权责任法》第七章。

匿名用户    2012-07-02 19:38

女方的家人是否有签字呢?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第1 款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这里的“不生育的自由”应当理解为不怀孕或怀孕后终止妊娠。这是法律根据妇女的生理特点所给予的特殊保护。也就是说,女方怀孕虽是夫妻双方行为所致,并是双方生育的意思表示,一般情况下...,女方是否生育应当由夫妻双方商量决定,但在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而女方又发生影响继续怀孕或影响生育情况的,显然,法律上考虑的更多的是妇女的身体健康和意志,而不是丈夫的意志。在生育自由问题上,法律上给予了妇女特殊的保护,女方有权不受男方意志影响,自行决定是否终止妊娠。同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在脱离母体之前,是母体的一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和权利能力。不论是分娩还是终止妊娠,都是妇女的人身权利。对于这项人身权利,妇女可以独立行使,不需要经过丈夫的同意。作为丈夫,不能对胎儿主张权利。而且,从目前的医疗条件看,对于胎儿分娩或终止妊娠是可以人为控制的,女方有独立实施终止妊娠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医院根据女方的要求,为其实施引产手术终止妊娠,是履行正常的医疗职责,并无不当。 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在对患者进行手术前,“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女方的家属或关系人,在男方不可能在手术通知单上签字的情况下,医院允许女方的家人或关系人在手术通知单上签字,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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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2-07-02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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