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妇女在公安预审羁押期间自然或非自然流产,法院审判时可否适用死刑?该两种情形适用何法律?

怀孕妇女在公安预审羁押期间流产(自然原因非刑讯逼供等因素),且其是因被羁押的同一事实被起诉被交付审判,是否应将其视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怀孕妇女?审判时,可否使用死刑?若其在预审期间内的流产依法经科学鉴定,最终被认定为刑讯逼供或其他因国家机关违规羁押等因素造成,又将如何处理该案件?再者,若该妇女被认定是以逃免死刑为目的而故意实施某行为致流产又该怎么审判?(望援引法条或高法高检等相关条文规定)哪位高人指点一下吧,不甚感激O~~~
匿名用户    2011-10-05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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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告凡吴用死刑:即既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菠浅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8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8月13日起施行。 1998年8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崇最流产审判时是否 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 (1998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10次 会议通过 法释〔1998〕18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高法〔1998〕40号《关于审判时对怀孕妇女在公安预审羁押期间自然流产,是否适用死刑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此复

匿名用户   2011-10-05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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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

匿名用户    2011-10-05 2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