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交通事故死亡腹中胎儿能否获得赔偿?

勤睿文_UYg5    2013-11-10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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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刘某(男),赖某(女)二人是农村人,按照农村习俗办理婚宴,但未结婚登记,之后赖某怀孕,刘某外出打工。打工期间,刘某交通事故死亡,获赔60万元赔偿金被刘某的哥哥嫂嫂领走。刘某死后,赖某生了孩子刘小某。于是赖某来法院诉讼,要求获得一部分死亡赔偿金。 第一种观点认为,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侵权案件中,胎儿没有民事权利,死亡赔偿金不能继承。 第二种观点认为,民法中规定,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权利,只要有继承关系,就能为腹中胎儿留下“预留份”。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惑蒸否下: 一、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为精神抚慰金,是属于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间接损失,肯定是不能继承。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也是依据该项条认定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的,同时认为,死者的死亡赔偿金不属于《继承法》第3条规定的遗产的任何一项,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均布点认定了死亡赔偿金是财产损失,财产损失是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可以进行继承的,死亡赔偿金死者死亡时产生的财产损失,符合《继承法》第3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可适用该项对死亡赔偿金按《继承法》的规定在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之间按继承顺序加以分割。 二、胎儿在其出生之前,已经事实上存在,并且终究要出生成为一个活体的人。如果简单地奉行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这一法律原则,则势必导致即将出生的胎儿出生后的利益得不到必要的保护。为此,现代各国立法尽管不尽相同,但都无一例外地给胎儿予以特殊保护。我国敢寸《民法通则》为保护未出生胎儿的利益也作了一些特殊规定。如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在遗产分割时,要为胎儿保留其应有的份额;若是死胎,已为其保留的份额也要按法定继承顺序来进行。就本案中刘小某是刘某的非婚生子女,享有对刘某的继承权,所以刘小某应当获得死亡赔偿金,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赖某代为行使。 三、根据公平正义原则,赖某和刘某一直生活在一起,对刘某生前的照顾,笔者认为应当给赖某予适当的补偿。

匿名用户   2013-11-10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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