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经债权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某法人企业破产,2009年8月破产程序终结前,企业破产财

2008年11月,经债权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某法人企业破产,2009年8月破产程序终结前,企业破产财产合计80000000元,共发生破产费用3000000元、共益债务5000000元,企业拖欠100名职工工资人均20000元,拖欠经理王某、周某年薪2000000元,拖欠职工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19000000元,已知债权79000000元。 请问:上述各笔金额应该按照怎样的顺序支付?具体金额分别是多少?(10分)
匿名用户    2011-01-01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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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法》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以下顺序清偿: 1劳动债权,也就是破产人所欠的职工工资、伤残补助、抚恤金,应划入个人帐户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划入个人帐户的补偿金。 2除上一款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破产人所欠的税金。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按比例清偿。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题中的000000太多了,看花眼,按照这个顺序算一下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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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1-01-06 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