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1年11月30日被公司辞退,至31号正式解除合同,我1号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1个多月(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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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恢复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你)分瓣岩以下三种情况,你自己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你的,可以婚斯在1年内申请怠惠逝免费的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详细咨询可以联系我: 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你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你的还可以要求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9、40、46、47、87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我百度空间与QQ日志有劳动法领域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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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劳动局找劳动仲裁机构,寻求帮助。劳动纠纷必须先通过劳动仲裁,不能直接诉讼。 这个案子你基本上稳胜。 祝你好运
可以要求,而且单位必须和你恢复的,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条例国家有规定的,你向单位提交怀孕证明,证明在2011年11月30日公司辞退你时,已经怀孕!因此辞退是违法的。
公司不知道你怀孕,如果你告诉他你的怀孕情况及相关证据,要求公司撤销决定应该么有问题。如果公司仍不同意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撤销决定或赔偿。怀孕的情况最好是要求撤销决定恢复工作,补发由此造成的工资收入损失 赔偿的话,赔偿金等于双倍经济补偿金,支付赔偿金后不再支付经济...
根据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产期的,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也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九条也规定,女职工如果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即使《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出现,用人单位也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孕期的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