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生的胎儿在父亲死亡后是否享有继承权 发布时间:2014-03-06 15:18:42 这个感想怎么写?帮帮我

匿名用户    2014-03-07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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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为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台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沙剪承。 我国采用“活着出生”作为权利能力开始的时间标准,也就是说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因此胎儿是不享有权利能力的,不具备继承人的主体资格,胎儿不享有继承权。但我国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立法的目的在于保护胎儿出生后不至于生活无着落,保障胎儿的继承利益,充分体现了我国继承制度的养老育幼原则。胎儿是一个将来可能的权利主体否葛,如果胎儿是活着出生,其继承权即可实现,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就不具备继承的主体资格,失去饥泳贸为其保留遗产份额的法律意义。原来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应按处理,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诸葛依晨_TzCO   2014-03-07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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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4-03-13 19:11

看到你已经选择了,犹豫了一下,还是发上吧: 一、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遗产分割时应为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  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台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二、我国现行《继承法》为何要为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我国采用“活着出生”作为权利能力开始的时间标准,也就是说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因此胎儿是不享有权利能力的,不具备继承人的主体资格,胎儿不享有继承权。但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立法的目的在于保护胎儿出生后不至于生活无着落,保障胎儿的继承利益,充分体现了我国继承制度的养老育幼原则。胎儿是一个将来可能的权利主体,如果胎儿是活着出生,其继承权即可实现,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就不具备继承的主体资格,失去为其保留遗产份额的法律意义。原来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三、我国保护胎儿权利之现状  目前,我国对胎儿的民事权利的立法保护只体现在《继承法》第28条。可见,法律保护的范围还仅仅局限在一个相当狭小的范围内。在现实生活中,依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孩子未出生前,不具有法律的人的身份,其利益只能通过母亲的名义得到保护,这种法律的不完善,不仅给法庭审理案件带来了困难,而且使胎儿的合法利益得不到有力保护。 四、胎儿民事权利的范围探讨  本人并不主张对胎儿的民事权利保护完全等同于活着的自然人,而应该就保护的范围进行一下探讨,以避免我国立法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一)健康权  健康权作为胎儿的一种可期待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二)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认为是“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并不包括胎儿!而胎儿未来的抚养人受害死亡后,胎儿出生之后的被抚养权就被非法剥夺、被损害了!现行立法中不支持这样的索赔权,就明显不利于孩子以后的成长和教育。 (三)继承权  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这些立法规定,应该继续保持。 (四)纯利益获得权  现实生活中,胎儿在未出生之前,仍然有许多机会可以获得没有对价的纯利益。如遗赠、赠与、保险受益人等等,这应当是允许的。  综上所诉,加强对胎儿民事权利的保护,是对自然人民事权利保护的延伸和拓展,也是我国民法对人的重视和关怀的体现。胎儿是自然人发育的必经阶段,对胎儿的民事权利置之不理,这显然有悖于整个社会人权的进步,也有悖于民法以人为本的法律传统,也显然有悖现代法治精神!(此段可以作为感想); ; ; 希望能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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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宏畅    2014-03-07 2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