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生的胎儿在父亲死亡后是否享有继承权 发布时间:2014-03-06 15:18:42 这个感想怎么写?帮帮我
匿名用户 2014-03-07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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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为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台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沙剪承。 我国采用“活着出生”作为权利能力开始的时间标准,也就是说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因此胎儿是不享有权利能力的,不具备继承人的主体资格,胎儿不享有继承权。但我国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立法的目的在于保护胎儿出生后不至于生活无着落,保障胎儿的继承利益,充分体现了我国继承制度的养老育幼原则。胎儿是一个将来可能的权利主体否葛,如果胎儿是活着出生,其继承权即可实现,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就不具备继承的主体资格,失去饥泳贸为其保留遗产份额的法律意义。原来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应按处理,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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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已经选择了,犹豫了一下,还是发上吧: 一、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遗产分割时应为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 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