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婚后丈夫强行与孕期妻子发生性关系,导致流产,两年后离婚后是否能索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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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种情况按情理、按法理,确实应该得到赔偿。但是很遗憾,在中国现行法律中得不到支持。你前夫过错致使你遭受身心伤害,但是中国目前没有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你无法向他索赔。另外,你又发现婚外情。但是单纯的婚外情是不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只有有婚外情且有同居、重婚的情形,才可以葛菠依婚姻法46条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另外,你说“前夫”,那么你们已经离婚了?之前致你流产,已经超过2年诉讼时效了。如果你前夫有同居、重婚情形的,即使已经离婚,你也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但是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就不能再提起该诉讼。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劣卜次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碗司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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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你好,若诉讼离婚,男方属于有过错方,你可以主张赔偿。
没办法索赔,已经是过去的事了。这与家庭暴力还不一样。
只要有相应证据,比如他婚外情的照片,录音等,就可以作为证据证明他是过错方,可以多分的财产。
是可以的。但需要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