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犯严重错误的怀孕妇女有没有违反劳动法

匿名用户    2016-02-03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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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劣蛇卫产期、哺乳期的; 但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祸剪;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而四十二条中规定的是不能按四十、四十一条来解除,也就是说能按照三十九条来解除。这个碗勒问题万国老师也专门提到过。

方文林   2016-02-03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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