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孕期和产假、哺乳期间降薪和免职如何赔偿

我是2006年11月入职公司,职务:总经理办公室主任,2007年5月1日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5月1日又续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上明确的注明工资标准是1450元/月,职务:总经理办公室主任,2008年6月,公司以我怀孕理由,降薪400元,2008年7月5日我生孩子,2008年11月26日,我产假满回公司上班,12月22日公司下发关于我岗位免职文件,通讯费从100元降低为50元,请问2009年4月30日我的合同就到期了,合同期是否可以延续到2009年7月4日,我能获得哪些补偿?非常感谢!
匿名用户    2013-06-12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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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广东胡律师: 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者怀孕期间降薪或免职,降薪过后的工资只要不低于当地薪资平均水平就可。 相关法律只是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者怀孕期间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你的产假休完了合同自然到期的话,并没有相关规定你们之间的劳动合同必须要自然延续,除非你是在产假期间。 如果你...的合同到期单位不与你续签,需要支付你2006年11月到2009年4月30日止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一下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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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梓萱_zmW8    2013-06-12 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