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孕期合同到期,单位不再续约,如何仲裁!
匿名用户 2013-11-01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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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孕期合同到期,单位不再续约(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并不违法,但应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将自然解除合同的期限延长至产假结束。否则就违反了劳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半减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与你形成劳动争议。你可以向单位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由于不清楚你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以及休产假的具体情况,你的申诉请求可以是两种: 1、按一年哺乳期计算,如果还有较长的休假时间,那么可以要求仲裁委裁决单位继续履行合同至产假结束,并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工资; 2、如果产假即将结束,可要求仲裁委裁决单位按照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以《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必须按照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为参考,经济补偿金厉玻行为每相究工作一年一个月月均工资,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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