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我长得怎么样?女朋友怀孕6个月,被她家人逼她打胎,我真痛苦,瘦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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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5-09-11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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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家人逼她打胎?难道见鬼?万万不可。 珍爱生命,反对打胎。 打胎罪大。太阳底下,没有新的。世界万物,都是转化,没有空穴来风。善有善报。种善根得善果。打胎就是流无辜人的血,扼杀生命,一条灵魂将要沉降。不会做人的,就是活到六、七十岁挣扎下阴间,还要受苦受难。那些挣扎的,一般人看见的是在地上的人挣扎,其实...该灵魂开始进入了阴间,还要永远挣扎,灵魂跨度两个世界,人间和阴间。打胎就是惨无人道。打胎严重影响人生。很多人打胎两三次就不能再生育了,医生可能说因为子宫薄了。但谁知道生命树枯萎了不会开花结果。 提倡崇高信仰,各地有基督教堂,可以接受生命之道。加添正能量,生命得坚强。进行洗心革面,爱神、爱自己、爱别人,既利人有利己,加添生命力量,必定改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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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清芬    2015-09-16 17:20

呵呵 男人跟长相没有很大关系 要说吗 你应该比马云好看多了

匿名用户    2015-09-14 11:23

妻子擅自流产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这里应当明确:一是男性是否享有生育权;二是男性的生育权在实现过程中与其他权利相冲突时应该如何平衡。 一、我国法律从来没有否认男性的生育权。第 一,生育权属于天赋人权,是《宪法》赋予人的一种基本权利,法律从来没有剥夺男性的生育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平等权也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宪法第33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明确了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地位等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另外,《婚姻法》第9条也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等。因此,公民的生育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法律明确规定女性享有生育权的同时,依据平等原则男性也当然享有生育权。第 二,1968年《德黑兰宣言》就已明确宣布生育权为父母享有的基本人权。1974年《世界人口行动计划》则进一步将生育权规定为“所有夫妇和个人”都享有的基本权利。联合国1984年、1994年召开的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通过的有关文件都肯定了《世界人口行动计划》确定的生育权的涵义。由此可以看出,有关国际会议文件认为生育权首先是夫妇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是个人的基本权利。第 三,尽管《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但这并非表明法律剥夺了“男性的生育权”,而是因为女性在怀孕、生产和抚养子女的过程中承担比男性更多的风险和艰难困苦,所以更多地赋予女性生育自由,体现了法律对妇女群体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起草工作的巫昌祯教授也明确表示:法律上从没有剥夺男性生育权。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男性享有生育权的条款,但无论从婚姻家庭的本质和功能的伦理角度,还是从人的基本权利的法理角度,都无法否认男性也应成为生育权的主体。因此,生育权作为一种带有自然属性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从属于公民人身权。对于男性来说,从男女平等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角度看,男性和女性所享有的生育权是一致的,也是平等的。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由于生育的特殊性,如生育需要女方怀孕、哺乳等,这些是女性所独有的,男性需要女性配合,或者是通过女性才能最终实现自己的生育权利。 二、男性生育权与女性生育权发生冲突如何解决。如果夫妻双方在要不要生育或何时生育的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时,两种平等的权利都将会无法在同一时间得到满足,无论法律作何种取舍,都将使另一种权利的满足遭到损害。从男性生育权的实现和社会现实的角度分析,双方就此意见不一致时,理应更多地保护弱势方女性的人身权益。其理由是:第 一,男女生育权实现的条件不同。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实现在于自身的人身权,而对于男性来说,合法生育权的实现首先依赖于合法配偶权的实现,男性只能在配偶权的实现基础上获得生育权的保护。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如果两个权利发生冲突时,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女性的人身权而非男性的生育权。任何违背女性意志的男性强权都是违反妇女人权的违法行为。比如在男方坚持要孩子而女方不愿生育的情况下,如果由男方做主,就意味着丈夫享有对妻子身体和意志的强制权,这将以女性人身自由的丧失和身心被摧残为代价。而将生育决定权赋予女方,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委屈了男方,但其最坏的结果是双方离婚,男方可以重新选择其他愿意生育子女的异性再婚。毫无疑问,前者可能导致的恶果远比后者严重。第 二,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权利,同样应享有“不生育的自由”。妻子自主人流是对自己身体的一种处分,是对“不生育”的一种自由选择。结婚本身并不意味着双方必须有孩子,如果夫妻间未能达成“要孩子”的合意,那么,妻子无论是自主避孕还是堕胎,都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第 三,女性不仅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的义务,而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无法由男人替代而由女性独自承担艰辛和风险。因此,更多地赋权于女性,既是对生育主体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夸大或强调男人的生育决定权无疑会带来负面效应,如导致对女性自主流产的不公平指责和索赔,并在一定程度上使“婚内强奸”合法化。 总之,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妻子享有的生育权丈夫同样享有,但当两个平等的权利相冲突时,其行使必然有先后,无论从何种角度出发,我们都应当首先保护妇女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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仉依波_NkAW    2015-09-13 00:04

让我怎么说呢?

兴家骏_d2rs    2015-09-11 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