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了,公司要降薪1000元如何维权?

2008年11月入职此公司,现在怀孕两个月了,是一家私企。今天老板找我谈话说要解雇我,我告诉她我已经怀孕了,根据劳动法是不能解雇我的,于是老板就说要减我1000元的工资。想问一下这种情况我该怎么维权?我的工资构成是这样的:基本工资1000(深圳的最低工资标准)+岗位工姿1000+岗位津贴300+房补200。如果减掉1000元再扣掉保险我一个月就剩1400了,这样的工资在深圳根本没有办法生活啊~
匿名用户    2010-06-07 14:45    

满意回答

再次跟老板堡室编说明情况,称不能以此为依据挡斯减少工资和岗位工资,对方不妥协的话也要告诉对方要到劳动仲裁部门要求仲裁——为免不必要的劳资矛盾。 然后到县区劳动局唤刺劳动执法大队投诉。

乐正觅柔_1Hmc   2010-06-07 14:55
宝宝知道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为您推荐:

其他回答

去人民法院告他,或去妇联.或到劳动执法部门

匿名用户    2010-06-07 21:44

【女职工 三期 特殊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全部展开 收起
莱灵安_I8S3    2010-06-07 17:28

公司涉嫌克扣工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匿名用户    2010-06-07 15:45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女职工三期期间,不能因为其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2、公司的做法就是想通过: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对其培训——仍然不能胜任,这一过程实现“合法”解除怀孕女职工的非法目的。 3、公司没给一分合同原件给你是公司的错。不管合同中是否注明职位,但“调到工厂里做长期站立性工作”显然是不合理的,可能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4、“如不服从就给于开除,如不合格也会给于开除”看来与公司的矛盾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很可能最终是逼迫离职。建议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 1)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可要求继续文职工作(适合你养胎); 2)不得降低你怀孕期间的工资,应当依法享受怀孕待遇。 那培训期间只有70%的工资——也不合理,公司安排的培训应该是与上班一样的,而且,你还在三期之内,更不能降薪。

全部展开 收起
匿名用户    2010-06-07 15:16
加载更多